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要想真正解决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一长期性社会问题,防范养老骗局,政府应建立健全养老制度,提高涉众型企业的成立条件,加强对涉众型企业的事中监管,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机制
国家正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各种养老机构、企业坑骗老年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时有发生,规模之大、涉案金额之高,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神经。本该安享晚年的老年人,却成了各类骗子眼中的“肥肉”。
2019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称,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采访中,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老年人被骗这个问题已经连续多年发生,其背后折射出法律法规滞后、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外部生态亟待改善等诸多问题。目前,国家正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同时,还将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完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编制工作。
非法集资屡禁不止
老人被骗案件频发
在湖南长沙,近日发生多起养老机构“爆雷”事件,上万人受害,涉案金额超过35亿元,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爱之心案。
此前,长沙爱之心养老公寓大力兜售可以打折购买床位的会员卡,分50万、30万、11万等6个等级向老人募集钱款。爱之心承诺,预存的金额越大,享受的床位折扣越大,还可按年息12%付息。一年合同到期后,老人可以把本息取回,或将利息兑换成住宿费,到爱之心来住。案发时,涉案金额已达5.05亿元,受害人数达3972人。
老年人的钱为什么这么好骗?北京律师肖东平分析认为,爱之心非法集资案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精心设计骗局,层层深入地实施欺骗;二是开具空头支票,进行高利诱惑,使老人们难以抗拒;三是高调进行虚假宣传,发挥广告效应。
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9年11月26日,法院就曹斌铭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斌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曹斌铭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以年化收益率8%至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天津等18个省(直辖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耳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经审计,曹斌铭累计吸收公众资金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有办案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银行普通存款利息偏低,即便是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最高在7%左右,而非法集资案件多数月息在2%左右,最高甚至达到9%,折合成年利率超过100%。“高额的利息回报,让投资者趋之若鹜。”
去年8月,上海某法治节目报道了另一个类似的养老骗局——上海大爱城案。
上海大爱城宣称,花10万就能投资一个养老床位,不仅能够入住,还有10%的高额利息。截至案发,上当人数已接近2000人,平均每个人被骗了20多万元。2018年,上海大爱城爆雷,2000位老人血本无归。上海松江和青浦警方同时侦办案件,将涉案人员全部捉拿归案。
公开资料显示,在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的投资人少则几十,多则上万,投资额少则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不法分子骗术高明
行政监管亟须加强
把手里的房子抵押借款3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利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以房养老项目让不少老人心动,然而数月后,不仅承诺的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以低价被悄然过户给别人。
2015年至今,北京已有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这样的骗局,他们有的失去了自己的房产,有的还背上了巨额债务。
近年来,涉老诈骗层出不穷、花样翻新。除了上面提到的养老机构、企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外,保健品诈骗、收藏品诈骗、冒充补贴诈骗、虚假专家和广告诈骗等等都是老年人受骗的重灾区。
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民警李华介绍,涉及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案件,往往很难侦破,这主要是老年人的证据意识差,在办案过程中很难取得可用的证据。
李华说,老年人的主要心理还是贪小便宜,其实如果能够意识到一些骗子刚开始给的返利、红利之类的,都是用自己的钱“拆东墙补西墙”,也不会有那么多人陷进去,天下真的没有免费的午餐。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运书认为,这类骗局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了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高明外,还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老龄化时代到来,我国养老制度不健全,诸多老人面临养老危机。其二是监管机构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企业监管不到位,使其可以长期披着合法外衣实施欺诈。其三是部分政府官员社会角色错位,涉嫌为涉事企业“站台”。
“要想真正解决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一长期性社会问题,防范养老骗局,政府应建立健全养老制度,提高涉众型企业的成立条件,加强对涉众型企业的事中监管,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的法律服务机制。”张运书说。
“这需要各部门协调、社会联合治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设立养老机构、企业的过程中,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养老机构、企业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有工商部门来监管其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关运行过程中的资金运作,还可能牵涉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部门。
“事实上,大部分骗局都是以合法的公司出现,甚至还有政府站台,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如果监管部门认真负责,老人的悲剧并非完全不能避免。而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少看到有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地方官员问责的案例。”
据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出现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遏制犯罪高发势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金融新业态不断呈现,立法和相关行业规范显得有些滞后。非法集资案件总量仍居高位,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等地区案件集中,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批发零售、房地产、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风险突出。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近3亿,占总人口的17.9%。
部分无良企业以各种新兴的金融概念为幌子,采用虚构境外知名企业网站或投资项目、办金融学习班、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将老人们的养老钱席卷一空,随后注销公司,携款消失。
去年10月份以来,在广西南宁,有130余位老人共同寻找一个名叫陈秋华的企业老板,他们都是因为投资光伏被骗,年龄从50岁至98岁不等。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占三分之一。20多人投资金额超过90万元,投资最高金额达180万元,涉案总金额可能已超过3000万元。
为惩治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我国先后制订发布了众多法律法规,如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7月发布《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外,最高法、最高检在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对刑法相应条文进行修订。
200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并制定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预防和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2017年8月24日,《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被国务院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58个项目之一。该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拟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行政法规。
据武汉律师张庆华介绍,《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计37条内容,涉及预防监测、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乎涵盖了处置非法集资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该条例出台后,将弥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域的法治空白,结束长期以来处置非法集资仅依靠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来惩治的不利局面,使处置非法集资具有了详细而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遏制我国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势头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4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为积极应对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摸清风险底数,前移处置关口,遏制案件高发势头,目前正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力争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
然而,2019年已经过去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并没有如期出台。有专家认为,呼之欲出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明晰非法集资的概念界定,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及失察追究机制,对案件的起诉、审理等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应当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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