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共涵盖11条具体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 第一条表示,对养老机构等服务行业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备案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各地可通过现有经费保障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过落实信贷融资支持、税收减免、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残保金及住房公积金、减免缓缴房租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落实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起,对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于大型企业的,以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单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落实减免缓缴残保金、住房公积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落实减免缓缴房租政策。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疫情期间可阶段性减免管理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期限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山东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其对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并通过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物资供应、提供网上备案服务、关爱一线服务人员、畅通政策服务渠道等措施,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政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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